星期六, 7月 15, 2006

20060714盜賣客戶基金台企銀罰300萬元

盜賣客戶基金 台企銀罰300萬元 2006年07月14日

台企銀因發生分行行員盜賣客戶基金1000萬元弊端,昨被金管會開罰300萬元。

【洪正吉╱台北報導】為有效管理金融單位內控風險,金管會昨日再度開鍘,懲處相關行庫。台企銀日前發生蘆洲分行行員盜賣客戶基金1100萬元,金管會認定內部控制有疏失,核處300萬元罰鍰,並命其解除舞弊行員職務,暫停該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業務。

限制蘆洲分行新業務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台企銀蘆洲分行行員施義煜,以自行偽開帳戶、擅自變更客戶戶名、挪用客戶存款、擅自變更基金客戶資料並擅自贖回(及偽冒購買)客戶基金,淨盜賣金額達新台幣1100萬元。
但考量該舞弊案是該行自行發現,且後續檢討處置尚稱明快,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金管會同時命令,台企銀解除施義煜職務及暫停蘆洲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業務,迄該行內部控制確實改善為止。
另外,金管會金融檢查時發現,新光產物於台北縣三芝鄉及新莊市2筆土地已閒置2年未利用且未專案報核,與保險法第146條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須及時利用並有收益者規定不符,因此核處18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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