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9月 11, 2007

20070910陸資持股逾30%證券 禁止買賣

陸資持股逾30%證券 禁止買賣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7.09.10 04:19 am


金管會上周五(7日)發函給證券商,要求不得受託買賣大陸有價證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所發行的有價證券,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由陸資持有30%以上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隨著大陸股市崛起,不少國人透過台資券商香港分公司開戶買賣香港紅籌股,甚至有券商帶團集體到香港開戶。然而,在金管會明今禁止下,台資券商受託買賣紅籌股,將有觸法之虞,等於阻斷國人購買紅籌股之路。

金管會不僅規範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的標的,也要求券商,若受託買賣境外基金,只能受託買賣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的境外基金,不能受託買賣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基金。此外,券商若受託買賣外國債券,只能購買信評等級在BBB以上的債券。

金管會上周五發布「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這次最大的修正,就是明確定義「陸資企業」,並禁止買賣陸資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

證期局官員表示,以前證券商就不准買賣大陸股票,但若是在港、澳掛牌的陸資企業股票,以前只說不能買,但並未明確定義何謂陸資企業。這次金管會比照對境外基金的規定,明確規範證券商禁止買賣的標的。

依據此函令,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三類股票,第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第二,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第三,港澳地區由大陸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30%以上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官員表示,上述第三類是新規定,只要陸資持股超過30%,就算是陸資企業,券商不能受託買賣。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只要陸資持股超過20%就算是陸資企業,不能到台灣來投資。金管會對陸資企業定義為陸資持股30%,顯然較陸委會寬鬆。

官員澄清,對陸資企業認定,是參考香港交易所對「紅籌股」的定義,只要陸資持股達30%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就歸類為紅籌股。金管會決定比照辦理,已取得陸委會的認同,絕對不會擅自放寬對陸資企業的定義。


【2007/09/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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