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7月 02, 2005

金融消費爭議申訴將收費

金融消費爭議申訴將收費 2005年05月03日

【廖珮君╱台北報導】另為避免產生消費者申訴案延宕,銀行公會理事會上周初步決議,最快年底前可望上路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將採收費原則。
若評議結果認定是銀行(或民眾)方面責任,就由該方負擔費用,收費標準初步以該委員會依照當月申訴量或民眾申訴金額大小而定。
至於爭議金額則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違反者將依照公會章程及商業團體法的規定議處。
其他如申請人請求賠償或返還的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者,或屬於授信、和解條件的相關爭議,及銀行端已處理且回覆期間已超過3個月以上者,都排除在該評議委員會處理範圍內。

銀行消金業務益趨多樣化,引發的消費爭議也不少,為防止申訴案處理延宕,銀行公會決定,未來處理這類爭議的金融消費評議必須收費。范厚民攝

代辦限制增加
委外機構再套緊箍咒!未來合法與銀行簽約的委外貸款機構,將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手續費、不得將代辦貸款再「複委託」第三機構處理,且委外行銷人員不能一次推廣多家銀行的貸款產品,也必須在固定場所(如百貨公司、大賣場)辦理申貸簽約及對保手續。
代辦公司人員收件時,須在申請人所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蓋「限申請○○銀行○○貸款」字樣的專用章,申請人簽名確認後,代辦人員應開收據,收據上須明示收件內容、收件人姓名、銀行名稱及聯繫窗口電話等資訊。
銀行公會提醒,若代辦業者出現××銀行或××bank等易使人誤認為銀行的名稱,或擺在馬路邊無標示、無開收據的代辦公司,可能都是未與銀行合法簽約的代辦公司,主管機關將要求銀行上網揭露代辦申貸,及簽約對保手續的地址及電話,讓民眾方便於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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