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月 12, 2006

20061108下定金代表契約成立

20061108下定金代表契約成立

「不是有7天的鑑賞期嘛,怎麼可以沒收我的定金?」台北黃小姐抱怨,她日前付給車商3萬元定金買車,但因資金周轉不良決定不買了,業者卻不肯退還定金,她質疑車商黑心坑人。

郵購才屬特種買賣

但消保官指出,黃小姐的交易不屬於《消保法》所規範的特種買賣,沒有所謂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規定,是消費者誤解了。
台北市消保官盛鈺說,只有郵購、訪問買賣才屬於《消保法》規範的特種買賣,可享收受商品後7天內,不必說明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就可解約退款的權利。
盛鈺說,像黃小姐已經看過商品,一旦下定金就代表契約成立,「除非因業者過失無法履約,或提供的商品有瑕疵,否則不能要求退定金。」他建議民眾進行交易前先考慮清楚。
陳力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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